一、人員與機構
l、醫療機構應有由主管院長、藥學部(藥劑科、藥局)及制劑室、藥檢室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質量管理組織。
2、醫療機構的制劑室應直屬藥劑科領導,包括配制、檢驗兩部分。
**3、配制和藥檢負責人應具備大專以上藥學學歷(或具有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熟悉藥品管理法規,具有制劑和質量管理能力并對制劑質量負責。
*4、醫療機構制劑室從事制劑技術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士或中專以上藥學學歷,其他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藥學技術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劑人員總數的50%。
5、滅菌制劑、普通制劑與中藥制劑應配有相應專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6、藥檢室檢驗人員應由藥師或大專以上藥學學歷的技術人員擔任并要保持相對穩定。
7、從事燈檢工作的人員裸(luo)眼視力應(ying)在0.9以上(shang),無色盲。
8、制劑和藥檢負責人變更時應30天內報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9、應制訂(ding)年度人員培(pei)訓計劃,對(dui)各類人員進(jin)行《藥品管理法》、及技術培(pei)訓,每年至少(shao)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記(ji)錄備存(cun)。
二、廠房與設施
10、制劑室周圍環境必須保證制劑質量的要求,距制劑室30米以內不得有公廁、鍋爐房、大平間、傳染病房、動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內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環境要保持清潔。
11、制劑室內墻壁、頂棚、地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脫落物和縫隙,應耐受清洗和消毒。
12、制劑室應具有與制劑要求相應的照明、室溫調節、通風及“五防”(防塵、防污染、防蚊蠅、防鼠、防異物)設施。
13、制劑室的房屋和面積必須與所配制制劑品種要求相適應,按制劑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開,一般區和潔凈區分開,內服制劑與外用制劑分開,無菌制劑與其他制劑分開,辦公室、休息室與配制室分開。
14、各種制(zhi)劑應(ying)根據(ju)不同(tong)的(de)需要設(she)(she)置不同(tong)的(de)操(cao)(cao)作(zuo)間(jian),每(mei)個劑型(xing)按工序劃(hua)分操(cao)(cao)作(zuo)崗位,進入潔凈區應(ying)設(she)(she)有一次(ci)更衣(yi)、二次(ci)更衣(yi)和洗(xi)手、消毒(du)等設(she)(she)施。
15、根據制劑工藝要求,潔凈室內應劃分空氣潔凈度等級別,其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符合規定,并定期檢測和記錄。(見附表l、2)
16、配制大容量注射劑的關鍵崗位應符合潔凈級別要求,灌封崗位的潔凈級別應為100級,稀配、濾過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崗位為10000級,濃配、稱量、配料等崗位應為10萬級。
17、配制前,制劑室主要的操作工作臺必須用物理的或化學的方法進行清潔、消毒或滅菌。不得使用普通的窗式空調器、電風扇送排風。
18、各制劑配制崗位應有防潮、排塵的措施,地面應無積水。
19、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必須與其后續工序嚴格分開,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20、潔凈室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他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2l、潔凈室應有足夠照明,主要工作間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1x)。
22、潔凈室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65%(工藝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3、潔凈室的窗戶、技術夾層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空氣潔凈度等級不同的相鄰房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凈室(區)與室外大氣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并應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風。
24、潔凈室內安裝的水池、地漏的位置應適宜,不得對制劑產生污染。100級(不包括局部百級)潔凈區內不得設地漏。
25、制劑室應具有與所配制劑相應的原輔料、包裝材料、成品等庫房,通風應良好,各種物料不得露天堆放。
26、藥檢室的使用面積與設施應與其所開展的檢驗任務相適應。
三、設備
27、制劑室應具有與制劑劑型和品種相適應的、符合制劑質量要求的設備、衡器、量具等,內服和外用制劑所用器具應分開。
28、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制劑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滅菌,便于制劑操作和維修、保養,并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29、與藥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藥品發生化學變化和吸附藥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0、配(pei)制大容量注射劑(ji)所使用(yong)的注射用(yong)水,必須采用(yong)多效蒸餾水器(qi)制備(bei),并符合中國藥典標準。
31、大容量注射劑的滅菌設施宜采用雙扉滅菌柜。
32、注(zhu)射(she)用(yong)水(shui)的(de)制(zhi)(zhi)備、儲(chu)存和分配應(ying)能防止微生(sheng)物的(de)滋生(sheng)和污染。用(yong)做配制(zhi)(zhi)大容量(liang)注(zhu)射(she)劑(ji)的(de)注(zhu)射(she)用(yong)水(shui),需儲(chu)存時儲(chu)罐的(de)通氣孔應(ying)安裝不脫落纖維(wei)的(de)疏水(shui)性除菌濾器,儲存應采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33、藥檢室應配備與配制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
34、用于配制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配制和檢驗的要求,要有明顯的合格標志,并定期校驗。
35、所用設備應(ying)有(you)管理規章(zhang)制度(du)和操作規程(cheng),并在設備顯著位置有(you)狀態(tai)標識。設(she)備(bei)要有專(zhuan)人管(guan)理,維修、保(bao)養、使用要有記錄,儀器、設(she)備(bei)要建立檔案。
四、物料
37、配制制劑的原料應符合法定藥品質量標準,從合法生產單位購入,有批準文號和生產批號,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38、輔料及包裝材料應按規定進行檢驗,符合標準后方可使用;內服制劑的輔料應符合藥用和食用的標準。
39、制劑所用中藥材應按質量標準購入,合理貯存和保管。
40、沒有藥用標準的特殊原料應進行安全性等試驗并得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41、各種物料要嚴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驗物料及不合格物料應分別存放,并有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不合格的物料,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42、各種物料應按其性能與用途合理存放,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規定條件貯存,揮發性物料或易燃溶劑應存放在安全處,避免污染其它物料或引起燃燒。
4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貯存、保管,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44、物料應按規定的期限貯存,貯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45、制劑的標簽、使用說明必須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不得隨意更改。
46、制劑的標簽、使用說明應按品種、規格,專庫(柜)存放,專人保管,按實際需要量領用;標簽出入庫、銷毀應有記錄,不得流失。
衛生
47、制劑室應制訂衛生管理制度;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由專人負責。
48、配制間內不得存放與配制無關、的個人物品和雜物。配制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49、更衣室(shi)(shi)、浴(yu)室(shi)(shi)及(ji)廁(ce)所的(de)設(she)施(shi)不(bu)得對潔凈室(shi)(shi)(區)產生不(bu)良影響。
50、配制間和制劑設備、容器等應有清潔規程,內容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51、潔凈室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52、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配制操作和潔凈室等級要求相適應,并不得混穿。潔凈室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
必須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并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53、不同潔凈級別房間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應定期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洗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
54、在配制輸液的潔凈區內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應在制劑室內設專用洗衣設備并進行清洗、整理、消毒或滅菌。
55、潔凈室僅限于在該室的配制人員和批準的人員進入。
56、配制人員不得(de)化妝和佩帶(dai)飾(shi)物,不得(de)裸(luo)手(shou)直(zhi)接接觸藥品(pin)。
57、制劑人員應有健康檔案,并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制劑的配制和分裝工作。
六、配制管理
58、應對制劑室設施及設備、制劑處方、工藝、質控方法的有效性進行驗證,所有驗證記錄應歸檔保存。
59、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記錄、驗證報告、評價和意見、批準人等。
60、配制制劑必須(xu)有處方、配制規程(cheng)和標準操作規程(cheng)。上(shang)述文件必須(xu)按規定(ding)的程(cheng)序進(jin)行審批(pi)修訂(ding),不得隨意更改。
61、每(mei)批(pi)制劑均應按投料(liao)和產出的(de)物料(liao)平衡(heng)進行(xing)檢查(cha),如果有差異必(bi)須查(cha)明原因,方可按正常程(cheng)序處理。
62、每批制劑均應編制配制批號,并標明配制日期、貯存條件;效期藥品的應標明有效期。
63、制劑用水必須符合中國藥典標準的規定;普通制劑應使用純化水配制,無菌制劑應使用注射用水配制。
64、純化水、注射用水的水質應定期按中國藥典的規定進行全檢,每次檢查均應有詳細記錄。
65、每次配制后應進行清場,并應有清場記錄。每次配制前應確認無上次遺留物方可配制。
66、不同制劑(包括同一制劑的不同規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同時在同一配制操作間內進行。
67、配制過程中應避免稱量、過篩、粉碎等可能造成粉塵分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68、配制過程中使(shi)用的(de)容器、設備(bei)需有醒目的(de)狀態標(biao)志,應標(biao)明(ming)物(wu)料名(ming)稱、批(pi)號(hao)及(ji)數量等。
69、配制含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的制劑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70、配(pei)制制劑用的直接(jie)接(jie)觸藥品的包(bao)裝(zhuang)材料必須符合(he)質量標準的要(yao)求。
71、輸液瓶、膠塞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不得重復使用。不得外購軟包裝輸液袋用于大容量注射劑的灌裝。
72、每批制劑均應有能反映配制各個環節的完整記錄。操作人員應及時填寫記錄,記錄要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并由操作人、復核人及清場人簽字。
73、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涂改,需要涂改時,更改人應在更改處簽字并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認。配制記錄應完整歸檔并至少保存一年。
74、制劑室應配備必須的工具書,如藥典、醫院制劑規范、制劑注解、制劑學、藥品檢驗學等。
七、質量(liang)管理
75、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管理組織和藥檢室負責制劑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制劑經檢驗合格后,由質量管理組織審查制劑配制全過程,決定是否發放使用。
76、藥檢室應按制劑規模、品種設立化學、生物、儀器、等檢測室和留樣觀察室等。制劑規模小的可酌情合并,并應符合檢驗工作的需要。
77、藥檢室必要時制訂制劑的中間品、成品檢驗操作規程,建立取樣、留樣制度。
78、藥(yao)檢室應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shi)劑(ji)、試(shi)液、標準品(pin)、對(dui)照品(pin)、滴定液、檢定菌(jun)、培養基及(ji)試(shi)驗動(dong)物等管理辦法,并制定檢驗人員職責(ze)。
79、藥檢室應能對制劑、原料、輔料、水質等依法定標準進行檢驗,對驗方、秘方、協定方等的檢驗應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方法檢驗。
80、動物試驗室和飼養室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81、對制劑成品要按規定檢驗。必須有完整的檢驗原始記錄及所有批號的制劑檢驗報告單。檢驗記錄的書寫應規范,字跡要清楚.如有更改應有更改人簽字并有檢驗人、復核人簽字,原始記錄應保留一年。制劑成品檢驗報告單應有檢驗人、負責人簽字,
82、所配制劑按質量標準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制劑標簽必須印制清楚,應標明品名、批準文號、規格、含量、批號、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項、貯存要求、效期、內服、外用、眼用等。不同用途的制劑標志應明顯。標簽容納不下的應附使用說明書。
83、制劑成品發放前必須對配制記錄、質控記錄等進行審核。未經檢驗合格和質量管理組織負責人批準不得發放使用。
84、應根據(ju)所配制品種的(de)特點(dian)規定使用(yong)期限。
八、其它
85、制劑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不良反應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記錄、填表上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保留病例和有關檢驗、檢查報告單等原始記錄,至少一年備查。
86、制劑室應有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制劑許可證”及申報文件、驗收、整改記錄。
87、配制制劑品種應有申報制度,應有制劑品種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88、制劑室應建立(li)必(bi)要的管理規章制度(du)。
89、制劑室應編制配制規程,內容包括:制劑名稱、劑型、處方、配制工藝和操作要求,還應包括:原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及貯存注意事項,包裝材料(容器)的要求。
90、制劑室應制訂標準操作規程,配制過程中涉及的單元操作的具體規定應達到要求。
91、制劑配制過程的記錄內容應包括:編號、制劑名稱、配制日期、產品批號、各工序的操作者、復核者、清場者的簽字。有關操作的設備、相關工序的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
的(de)數量、配(pei)制過程(cheng)的(de)控制記錄(lu)及特殊情況處理記錄(lu)。
92、制劑室應有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
93、制劑成品應有質量穩定性考查記錄;應有批檢驗記錄。
表Ⅰ
制劑配制環境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表
表Ⅱ
潔凈區空氣潔凈度級別度
注:
沉降菌用ф90mm培養皿取樣,暴露時間不低于是30分鐘。
2.100級潔凈(jing)室(shi)(區)的垂直層(ceng)流0.3米/秒(miao),水平(ping)層(ceng)流0.4米/秒(miao)。